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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指南:如何办理营业执照,你知多少?

2017-09-04 16:29:18   来源:   

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事项名称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条件
自然人、企业法人均可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材料: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②企业经营者、股东的身份资料证明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者工商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县局注册大厅:4336612   信陵工商所:4336613  
  沿渡河工商所:4413715    官渡口工商所:4462157 
  茶店子工商所:4612124     野三关工商所:4712064 
  水布垭工商所4860315
办理流程
直接或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邮寄提交申请→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准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办理材料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者工商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县局注册大厅:4336612   信陵工商所:4336613  
  沿渡河工商所:4413715    官渡口工商所:4462157 
  茶店子工商所:4612124     野三关工商所:4712064 
  水布垭工商所4860315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办理材料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者工商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县局注册大厅:4336612   信陵工商所:4336613  
  沿渡河工商所:4413715    官渡口工商所:4462157 
  茶店子工商所:4612124     野三关工商所:4712064 
  水布垭工商所4860315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者工商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县局注册大厅:4336612   信陵工商所:4336613  
  沿渡河工商所:4413715    官渡口工商所:4462157 
  茶店子工商所:4612124     野三关工商所:4712064 
  水布垭工商所4860315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办理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办理地点
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者工商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县局注册大厅:4336612   信陵工商所:4336613  
  沿渡河工商所:4413715    官渡口工商所:4462157 
  茶店子工商所:4612124     野三关工商所:4712064 
  水布垭工商所4860315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18-4336612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公司登记
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申请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办理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18-4336612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申请条件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均应申请分公司登记。
办理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18-4336612
办理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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